最高法院:终结执行后债权转让,能否变更申请执行人及追加被执行人?
2023-08-01 09:28:14 来源: 腾讯网
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420号,申诉人宁高与被执行人南通侨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市粮食局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资料图】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宁高。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南支行(原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城南办事处)。
被执行人:南通侨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市粮食局。
被申请人: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3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市城南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南通城南办)与南通侨鹏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鹏公司)南通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南通粮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于2000年11月16日作出(2000)通中执经字第63号民事裁定,该院(1999)通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执行不足部分终结执行。
2020年8月13日,宁高向南通中院申请变更其为(2000)通中执经字第6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请求变更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发改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南通中院认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通知须到达债务人时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嘉兴卓盈通过EMS 向案涉债务人侨鹏公司寄送《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通知书》,但并未有效送达到,故案涉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以南通粮食局的职能已合并到南通发改委为由,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变更为南通发改委,该变更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进行,故在未被依法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宁高即一并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不当,该院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制的是民事执行中,如何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问题。故适用该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前提条件应为“在民事执行中”,即变更、追加当事人应以存在相应民事执行案件为前提。本案中,南通中院(2000)通中执经字第63号执行裁定,已经明确该院(1999)通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执行不足部分终结执行。在针对该民事判决的相应民事执行案件业已终结执行的情形下,宁高又以该民事判决所确定债权受让人身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发改委为被执行人,依法不应采纳。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转让行为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南通中院以《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未送达到债务人,案涉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裁定驳回宁高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江苏高院对此亦未予纠正,显属不当。
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并以此取代之前裁定终结执行的做法,同时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执行。对于该通知出台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应当认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南通中院(2000)通中执经字第63号执行裁定载明的对(1999)通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执行不足部分终结执行的理由系因侨鹏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南通粮食局在执行部分财产后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可见,(2000)通中执经字第63号执行裁定虽为终结执行,但实际应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应当依法对宁高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江苏高院认定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前提条件为在民事执行中,并以本案在终结执行情形下,宁高又以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债权受让人身份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为由,驳回宁高的复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
如上所述,南通中院、江苏高院的异议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两级法院对宁高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未进行实质审查,故应当撤销南通中院、江苏高院的异议、复议裁定,发回重审审查。另外,关于宁高申请变更南通发改委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在审查认定宁高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一并予以审查。
综上,南通中院、江苏高院的异议、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执复39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执异44号执行裁定;
三、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高提出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来源: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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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律师
胡荣律师,上海政法学院英语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法律咨询。胡荣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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